当事人不缺乏经验且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所签订的合同不构成显失公平,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同时,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时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旦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
二是要考虑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
法律条款: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