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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

2021-08-2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18人看过举报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      (微a信同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a行卡、手a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a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银a行卡,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a机、银a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a付结算的农a业银a行卡、建a设银a行卡、上a海浦a东发展银a行卡等8张银a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a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其中崔某、高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李某的银行卡账户共计23万余元。


  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银a行卡、兴业银a行卡、重庆银a行卡等11张银a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a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其中苏某等被害人被骗钱款转入周某的银a行卡账户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a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a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银a行卡,也是“a断卡”行动中的“两a卡”之一,“断a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a机卡、银a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a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两卡”分别是手a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a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a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a行卡(包括个人银a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a信、支a付a宝等第三方支付)。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a机卡、银行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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