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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月14日13时许,姚某某与家人在大足香国公园游玩后准备离开,在经过帝师桥路段时,发现桥下被施工围挡封住无法通行,因从此处通过是捷径,姚某某便用脚踢围挡试图将围挡踢开通行。龙某某作为此处的施工工人前去阻止,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龙某某用老虎钳捅戳姚某某,姚某某被戳痛后随即用管制刀具折叠刀往龙某某的胸部捅去,致龙某某左胸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之后,姚某某协商赔偿了龙某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姚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结果,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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