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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颜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010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颜某与张某、吴某、徐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江西省某建设公司某仓库,盗得价值人民币182008元的电缆,朱某(另案处理)将盗得电缆销赃后,赃款予以分配。徐某实施盗窃中被看管人员发现,持砍刀相威胁。
2010年12月23日晚22时许,颜某与朱某、李某、徐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某纸业有限公司,盗得价值人民币491956元的电缆。事后,朱某将这些电缆卖掉并进行了分赃。
2010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朱某、李某、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车来到某啤酒有限公司小蓝分厂,持刀控制了值班保安熊某,抢走监控设备,并由专人持刀看守熊某。因人手不够,朱某开车回到莲塘接来颜某与张某、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该晚,朱某等人劫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65304元的电缆和监控设备。
2019年12月21日,颜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劫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530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颜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39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73964元、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65304元,均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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