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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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出轨了
ta赠与“小三”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
当然能!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3月5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月6日协议离婚。陈某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又与被告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3日,陈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该银行账户关联陈某支付宝账户)转账给付刘某款项四笔,数额分别为700元、20000元、5000元和20000元,共计45700元。王某主张,上述款项系其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刘某取得上述财产无合法根据,为此以不当得利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款项。
刘某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主张陈某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转账给其的20000元和5000元款项其已返还给陈某,陈某2020年1月3日转账给其的20000元款项系为偿还此前2019年10月15日向其的借款。陈某对刘某的主张予以认可。
为证实其已返还第三人陈某款项的主张,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陈某之间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陈某在2019年12月20日23时52分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20000元,刘某在当日23时55分通过支付宝将20000元款项转回给陈某;陈某在2019年12月27日22时29分及22时57分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20000元和5000元,刘某在当日23时05分通过支付宝将25000元款项转回给陈某;陈某在2019年12月28日11时47分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25000元,刘某在2019年12月29日00时03分及09时36分通过支付宝将22000元和3000元款项转回给陈某;陈某在2020年1月3日11时18分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20000元。
此外,刘某又提供落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陈某为其出具的数额为20000元的借条打印件一份,主张其曾在2019年10月15日以现金方式出借给陈某20000元款项,陈某2020年1月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的20000元款项系归还该笔借款,借条原件在归还借款后由陈某收回。
陈某认可刘某的主张,并向法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借条原件。但刘某和陈某对借款经过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对陈某为何在短期内多次向刘某转账给付款项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涉案45700元款项均取得于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5700元款项赠与给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刘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刘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取陈某的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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