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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丈夫要还款吗?广州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2021-07-0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7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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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X与李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5日,胡X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朋友孙X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孙X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也注明了自己的身份号a码及收款账a号。同日,孙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胡X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作为胡X丈夫的李X,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孙X多次向胡X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胡X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胡X的丈夫李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孙X与胡X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胡X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胡艳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X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李X虽为胡X的丈夫,但借款是胡X个人向他人举债,作为丈夫并不必然知晓,且孙X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X具有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X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释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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