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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写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有用吗?广州婚内财产分割咨询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0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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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有人想知道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女性在婚姻中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很多人往往会会和男方签订一些协议或者承诺书,把这当做最后一根稻草。

但实际上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例如,在2019年的一个案例中就出现了这种结果。

案例

200975日登记结婚的黄某(男)与李某(女),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和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两人在发生矛盾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所以,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9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最终李某也并未获得所有财产,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与忠诚协议相类似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则不同。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且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出于自愿,就形成了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强制力。

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

1、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例如:方婚前有一辆车,双方可以约定该车归方所有,或者约定该车归双方共有,也可以约定该车归方所有,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就可以。

2、双方对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例如,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协议可以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或者女方单独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

3、双方婚内债权债务的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可。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也并不能成为婚姻的保障。以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全部财产,并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可就婚内的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约束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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