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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间有民事纠纷能起诉侵犯企业名誉权吗

2021-01-0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8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不能。民事纠纷不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即使民事纠纷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形象。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珠某电影公司收回场地的行为是否违法,珠某电影公司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环某公司是否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

综观本案的起因,环某公司、珠某电影公司因合作开发场地产生纠纷,在合作协议解除后,环某公司、珠某电影公司双方本应就场地的移交事宜协商沟通,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珠某电影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直接采取强行收回场地的行为,珠某电影公司的该行为虽有不妥,但环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珠某电影公司的该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为此环某公司认为珠某电影公司采取强行收回场地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证据不足。环某公司要求珠某电影公司向环某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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