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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辆买卖合同争议律师 如何认定欺诈咨询

2021-01-0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不能,欺诈行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如下面这个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双方合同约定如买车后发现车辆有某些瑕疵,则卖家构成欺诈。后买家发现车辆多处有焊接痕迹,起诉卖家欺诈。法院认为欺诈是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事实:2017113,王某和强某公司签订以强某公司为甲方,以王某为乙方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以13.4万元向乙方转让车牌为粤W×××××雷克萨斯汽车二手车一辆。购车款转入甲方(原车主)指定的账户,账户名为陈某。乙方在收车后发现甲方车辆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甲方欺诈为由要求甲方返还购车款及支付相应赔偿:1.发现伪造或篡改里程表或发动机号的;2.发现车辆为赃车或被抢劫车辆的;3.隐瞒车辆被水浸或火烧等事实,致使车辆价值严重贬值的;4.隐瞒车辆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事实的;5.其他应告知而未告知的事实或隐瞒车辆的缺陷导致价值贬损等事项。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综上,王某主张强某公司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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