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
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
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