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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份,商会与童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商会向童某提供借款5万元,若逾期未还,须向商会支付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童某借款后一直未还款,并续签多份借款合同,故商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及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违约金。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还的事实。关于违约金即利息损失问题,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组织商会市场运作交流、加强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经核实,原告同期诉至法院已有8起民间借贷案件,且合同均为同一格式。原告一年内向众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赚取高额利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规定。因此,涉案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使商会所称其向会员出借款项属于会员间的互助行为,但是收取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才能体现会员的互助性。故其利息损失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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