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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方某向被害人曹某虚构其承建某高速监控工程的事实,以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通过投资入股等名目,三次骗取曹某钱款合计人民币48.8万元,用于消费、购买汽车等挥霍。
2016年5月,被告人方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曹某后,向曹某虚构自己投资了某高速公路监控工程的事实,再以施工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曹某借款25万元。曹某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电子汇款将25万元汇入方某银行账户。方某在取得借款后谎称该工程利润可观,并对曹某许以高额回报,骗取曹某信任,让曹某将借款转为入股资金。
2016年6月,被告人方某谎称其投资某高速公路监控工程资金不足,需要被害人曹某继续投资,为博取曹某信任,方某邀请曹某到其在厦门的公司考察。方某将曹某带到其已离职的厦门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办公场所(该公司已于2014年12月注销,办公场所地址现为厦门某数字有限公司),谎称自己为公司老总司机、合伙人,负责公司后勤,取得曹某信任,曹某追加投资18.8万元。曹某于2016年6月4日通过电子汇款将18.8万元汇入方某银行账户。
2017年1月,被告人方某谎称其投资的高速公路监控工程,资金不足,需要被害人曹某继续投资。曹某提出需要方某提供担保,方某伪造《购房合同》、《房屋共有申请书》交给曹某,骗取曹某追加投资5万元。曹某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电子汇款将5万元汇入方某银行账户。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方某退还被害人25000元,被告人方某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退赔46.3元,予以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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