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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量刑标准;天河区刑事律师

2020-09-2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1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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