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能要求赔违约金和使用费吗?广州房产律师

2020-09-0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8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案情回顾:

曹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交楼后,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发现墙面粉刷层出现严重空鼓及质量问题,后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中,房地产公司同意修补,但曹先生拒绝,继续装修且坚持房地产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专打房产买卖合同官司律师,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曹先生提出的装修费用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损失,因曹先生在协调未果、粉刷层空鼓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与支持。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对曹先生房屋粉刷层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驳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律师讲法:
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及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支持并鼓励购房者依法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应当注意自己的主张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一般性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维修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对于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白云区房产官司陈律师,买家要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那么,对占用期间的房屋应当支付使用费吗,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
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77593

  • 昨日访问量

    39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