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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南沙区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9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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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非法经营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有下列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根据国家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务院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开始对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必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从事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2、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主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金银、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棉花、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出现变化。

  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资格的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国家规定的,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的发展,国家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或审批管理制度,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现有的和将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林木采伐证、矿产开采证、野生动物狩猎证等等。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中。第二,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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