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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过错解除合同要陪违约金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5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时经常会出现违约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比如:婚姻登记机关迟延办理结婚登记,致使合同约定的签订网签合同的时间推延;贷款银行恶意拖延发放贷款,致使付款期限推延等。类似这种违约方非自身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按约履行,违约方能否要求不适用定金罚则呢?


首先需要明确,定金罚则只能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违约)的情形下适用,仅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一般违约)的情形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但定金罚则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却是毋庸置疑的。既然是违约责任,那么要回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就必须判断违约本身的认定与行为人的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法律判断违约只看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除非当事人将可能的过错因素作为合同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约定在合同中,否则是否有过错与违约本身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便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但违约方仍然需要向守约方承担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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