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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能打赢。出借人已提供借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借款人不认可的,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此种情况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知识。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所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实际审案中,如原告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如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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