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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在同居期间的支出的财产,可以选择的案由有三种。
一是借贷关系纠纷。主张借贷关系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原告给付的财物是借给被告使用的,也就是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然而,由于恋爱同居关系的特殊性,恋人之间很少会出具借条,即便约定为借贷关系,也只是口头约定,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取得借贷关系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种是赠与关系纠纷。基于恋爱同居关系的亲密性和对于缔结婚姻的期望,赠与关系是最符合“事实”的。在双方结婚不成而分手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是否有法律根据呢?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与。然而,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这个约定是否存在法院难以判断。其次,将结婚作为一方的义务,属于对一方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将会因违背婚姻法的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另外,撤销赠与是有时效限制的。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是不当得利纠纷。由于主张借贷和赠与存在举证上的诸多困难,当事人一般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项: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恋爱同居纠纷中,在一方认可收到另一方的财物的情况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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