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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民间集资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实践中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企业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虽有给付高利息的行为,其借钱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并且最初也没有想要不还钱的意思,但由于投资战线拉得过长,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无力承担其债务。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企业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企业家向内部职工、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经营、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分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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