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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非法集资罪刑事律师;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2020-03-1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85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庆槎路189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资金,企业的成长中必然进行各种融资行为,对于众多中小型企业来说,能否成功实现融资,关系到它的生死存亡。我国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银行信贷借款,也很难满足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面对融资难的这种现状,除了前述企业间借贷融资外,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融资方式,以求解决资金困境,民间集资就是其中一种。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下: 
   
  “非法集资”的提法首次出现于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为四种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种高发罪名尤其应该引起广大企业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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