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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南沙区租赁纠纷律师

2020-03-0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5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哪些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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