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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要债务拘禁他人构成犯罪吗?广州海珠区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看守所取保候审

2019-12-1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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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二)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三、因索要债务拘禁他人构成犯罪吗

  (一)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甚至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会强调: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更是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的提出,并非要与法律对抗,而是理论联系实际,从个案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的结论。

  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有部分被告人勒索财物跟对方所欠债务等额,或者附加了利息等少量孳息,基本可以认定为索取财物与所欠债务相当;但是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索要财物明显超过双方所谓债务,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自称被害人的公司使其亏损约百万元人民币,为索要债务而谋划绑架被害人,但其非法索取金额高达千万,远超其所谓亏损金额,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显然不合情理。因此,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以"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的意见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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