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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离婚怎么分财产?一审败诉上诉重新分割财产吗?离婚律师

2019-12-0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在处理再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要注意区分哪些是个人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哪些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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