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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如是因开发商违规销售车位,导致业主拒绝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合同无法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判决书节选: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虽然梁某未与启某公司签订认购书,但是其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了认购卡,认购卡上载明了具体的房号与车位号、房屋及车位总价、优惠幅度、最终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商品房买卖的重要因素,且梁某已实际支付了房屋及车位定金共45000元。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认购协议及进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在于就车位的选择上产生了分歧,但是根据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回复内容,启某公司在未办理地下车位车库租售备案的情况下,开始进行车位预选,违反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违规出售地下车位。即启某公司捆绑销售车位的行为本身系违规行为,且因车位销售问题与梁某发生分歧并最终导致未能签订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启某公司,按上述规定,其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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