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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需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知情并同意,否则该借款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
2015年5月26日,曾某因生意周转向钟某借款2万元,出具其个人署名的《借条》一张,并由陈某提供担保。2018年1月,钟某在多次要求归还欠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某及其妻刘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诉称被告曾某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向其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曾某与其妻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原告钟某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曾某归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钟某要求曾某妻子刘某共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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