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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贷款为业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吗?广州贷款诈骗罪的定性咨询律师

2019-11-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5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律师解答:只要款项来源合法,不存在违法放贷的情况,借z款合同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以原告涉嫌以贷款为业、非法集资、违法放贷主张借z款合同无效,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z款人,且借z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z款人牟利,且借z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z款人借z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z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冯某与何某签订的《借z款合同》,有借贷双方的签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上述《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何某、国某公司主张冯某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贷款为业、非法集资、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属于违法放贷,因此涉案借z款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冯某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其出借资金的来源,其情形并不符合非法集资违法放贷的特征,且何某、国某公司未就冯某存在违法放贷的事实充分举证,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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