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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广州白云区宅基地纠纷诉讼律师

2019-09-2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3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王某及其妻杨某均系城镇居民,2000年,王某获得某村宅基地一处自建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直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王某意外死亡,王某的父母及其与前妻李某生育的一子一女与杨某因该房发生纠纷。王某的父母、子女诉至法院,同意该房暂由杨某居住,但要求确认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杨某则要求对房屋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均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的住宅,该房权利有瑕疵,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的条件,故对四原告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不能支持,对被告杨某请求委托评估进行拍卖的主张,亦不能支持。但同时指出,现虽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房屋的条件和不具备确定各继承人享有份额的条件,但因该房系杨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取得和占有,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目前具体表现为居住使用价值,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作为王某遗留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的,四原告各占1/10份额,杨某享有1/10份额及共同财产个人部分5/10共计6/10的份额。本院采纳四原告的主张,在该房屋具备合法处分条件前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遂判决该房屋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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