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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变更抚养权纠纷律师;抚养权变更条件问律师

2019-09-1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9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问:我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前夫所有,现在如果我想变更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办?


答: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根据《意见》第17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进行变更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根据《意见》第15条,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根据《意见》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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