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番禺区毒品犯罪刑事律师;番禺区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会见律师

2019-08-3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129月初,被告人刘某等欲将假毒品贩卖给毕某,属于用所谓的毒品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毕某识货,没有上当受骗,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各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次欲交易的毒品刑法上含义的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被告人罗建的供述充分表明,郑某华让联系的是参假的冰毒;郑某华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欲卖给毕某的毒品底料很多,假冰毒并非刑法所称的毒品。

  刘某、郑某华、毕某的供述都一致表明所谓毒品质量不好。鉴于本案各被告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其所说的毒品质量不好,应当从欲交易实物的真实属性上理解,不能将假毒品当成刑法上的毒品来定性。

  一审法院认定的此次贩卖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查获的犯罪物品,也就没有相应的鉴定依据,单以各被告人说想交易毒品,就以贩卖毒品罪认定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毕某没有购买假毒品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没有法律依据

  贩卖假毒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贩卖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来贩卖;二是明知是假毒品,为了牟利,仍然当成真毒品进行贩卖。对于这种情况,就要考虑贩卖者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来卖,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

2、行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整个交易貌似围绕毒品进行,事实上,出售一方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假如购买方发现是假毒品,没有上当交易,其不构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诈骗行为没有实施完成,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刘某、罗建、郑明知是假毒品,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目的是想骗取某的钱财,由于毕某的识货,刘某、罗建、郑的诈骗行为没有得逞,因此,此事件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属于定性错误。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31224

  • 昨日访问量

    3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