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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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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为牟利,父子二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某系列翻新机、手机配件仍予以销售。某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5年6月底,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二人系父子关系),接手位于某区某通a信市场A座开间的某通a讯经营部,经a营手机批发、零a售业务。被告人苏某甲负责该店的进货、货款支付及营业款支配,被告人苏某乙负责该店的具体经营管理。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销售 牌正品手机的同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该店销售假冒 公司注册商标的 系列翻新机而继续从张某处购入,并以低于 列正品手机价数百至千元不等的价格销售。2015年7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该经营部共计出售了66台 型号的 翻新机,销售金额达10.279万元。
2015年9月22日,公a安a机a关接举报后在该通a讯经营部查获92台 牌翻新机,其中6台 5、3台 5s为无包装的机,其余83台为有完整包装的整机,手机外包装盒和手机背板上均有 商标标识,货值金额达14.3256万元。另查获, 手机配件583件,含耳机243个,充电器109个,数据线231根,耳机和充电器上亦有标有 商标标识。
经鉴定,其中8台 5c、6台 6手机的屏幕均为假冒品,2台 4s手机的后背板均为假冒品,其余76台手机的屏幕和后背板均为假冒品,583件配件全部为假冒品。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苏某乙被捉获归案。
二、简要说法
苏某甲、苏某乙明知翻新机系假冒 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四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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