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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员工判刑吗?白云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2019-07-1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9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在信息时代,“现代社会中每个成员自身的情况也已经是社会信息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特别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升法定刑配置。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综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1)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或者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差异较大,在确定数量标准时应当区别对待。例如,手机位置、车辆轨迹等信息与公民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行为应当设置相对较低的入罪标准。(2)违法所得的数额。从实践来看,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别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于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3)引发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对于以出售、非法提供或者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业,特别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加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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