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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官司律师;房产抵押借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2019-07-1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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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尧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郑某借款25万元,并以谢某的房屋做抵押。房屋所有人谢某同意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抵押担保。事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郑某找不到借款人尧某还钱,因此找担保人谢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抵押未办理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答:谢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担保合同是成立的。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谢某承担担保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谢某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尧某进行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房屋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不能成立。

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由于谢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郑某的抵押权未能成立,谢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抵押合同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担保人谢某应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尧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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