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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海珠区解除商铺租赁官司律师

2019-07-1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8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宅基地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承租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9.一房数租,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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