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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投资借款纠纷律师;天河区合伙债务清算律师

2019-07-0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1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如何认定个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多见,但对此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解答涉及了合伙纠纷中八个方面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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