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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广州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赔偿官司律师

2019-06-28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7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交通事故附带的工伤赔偿、追讨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诉讼、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车损贬值费、伤残赔偿计算、代理交通事故诉讼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赠与车辆给他人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0年,王某将车辆赠送给了张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在20108月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王某和受赠人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受赠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1071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张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受赠人张某承担,因此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受赠人张某承担,王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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