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刑事案件律师会见 假冒注册商标罪取保候审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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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在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销售金额需达到法定标准。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法院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经营困难等并非阻碍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被告人以此主张不予适用缓刑的,法院不会支持。
简单来说,只要被告人确实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就可以宣告缓刑,不能以经济困难、经营压力等理由拒绝适用缓刑。
相关案例介绍参考:
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档口,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李某明知所销售的服装系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仍通过档口及网络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在李某的档口及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000余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裁判意见
关于定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明知所销售的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缓刑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且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如何保释?
其实,这指的是取保候审。
在刑事辩护行业有黄金37天的说法了。因为这个关键时期是大量案件能无罪释放的关键,后面如果检察院对案件做出一定的认定后,这种纠错难度会比较大,所以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是一旦被抓之后,应当立即联系律师,给律师充足的时间,来尽最大努力发挥辩护的空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日时,这期间最长为37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黄金37天”。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能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践中,这37天的取保成功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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