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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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林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商业街与被害人李某因排队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随后林某情绪激动,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造成李某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5月13日,林某被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林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23)粤0104刑初XXX号)
一、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林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参考以下实操建议: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举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关键。被告人应在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应收集报警记录、警方出警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赔偿谅解的积极争取: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辩护人应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提交给法院,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初犯、偶犯情节的强调:收集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此前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缓刑适用条件的论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向法庭论证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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