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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未实际传播的存货算入数量吗?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26-09-04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2人看过举报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未实际传播的存货算入数量吗?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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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未实际传播的淫秽物品存货,一般不算入传播数量,但需结合主观目的判断:

首先,若存货仅为个人收藏,无传播意图,不算入传播数量,不构成犯罪。比如提到,个人收藏的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行为。

其次,若存货是为了后续传播准备的,且有明确的传播计划,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但未实际传播的存货一般不会计入传播数量。比如规定,传播数量以实际传播的数量为准。

需注意:若存货数量巨大,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淫秽物品罪,但该罪仅针对持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较轻。

陈锐娜律师擅长区分存货的性质,为当事人排除传播数量的认定,如需帮助可联系她。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私人分享算传播吗?

私人分享是否构成传播,需结合分享范围与主观目的判断:

首先,若仅在亲友小范围分享,无牟利目的,且未造成大范围传播,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甚至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比如提到,个人使用或小范围分享不属于传播行为。

其次,若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公开渠道分享,且传播范围较广,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收取费用,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比如中,利用公众号推广色情小说属于公开传播,构成犯罪。

需注意:若分享的内容是有艺术价值的作品,根据,不视为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陈锐娜律师擅长区分私人分享与公开传播,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理,如需帮助可联系她。

网上搜索陈锐娜律师咨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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