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辩护律师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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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缓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犯罪情节较轻
这是判处缓刑的基本条件之一。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例如违法所得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或者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那么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法规
二、有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判处缓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并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处缓刑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通常需要考虑其个人品行、社会背景、犯罪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那么法院会认为其再犯罪的危险性相对较低,从而有可能判处缓刑。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广州市杜某 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公司股东为谢某甲和谢某乙,法定代表人为谢某乙。杜某公司随后招收原审被告人秦某等人,在没有获得** 印刷 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按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生产、销售外形与** 公司A200型号相似的喷码机,以及改装** 司E50型号喷码机后销售。其中A200型号喷码机使用** 公司A200型喷码机的二手主板,机箱和墨水箱由杜某公司生产并组装,该型号喷码机上无商标,但开机时会显示“D**”商标图样;杜某公司购入** 原装E50型号喷码机,将其一体化墨水箱更换改装后予以销售,该型号喷码机上标有“D**”商标。
2012年3月21日,谢某甲、谢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杜某公司缴获涉案喷码机、零配件一批及相应的合同、单据等。经鉴定,缴获的涉案喷码机及零配件价值4,665,610元。经检验杜某公司的125份送货单及国际订单,在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14日期间,该公司销售涉案的喷码机零配件1,373件,价值239,530.81元、美元6,483.50元;销售涉案机器141台,涉及销售的商品价值5,496,700元。2010年5月至案发,原审被告人秦某入职杜某公司,任该公司的终端客户部销售主管,负责杜某公司终端客户的开发和销售等工作。2012年5月2日,原审被告人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喷码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与** 公司第G7××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杜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喷码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秦某任职杜某公司终端销售部主管、参与杜某公司涉案经营的行为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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