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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律师拘留能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吗

2025-11-1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律师拘留能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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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本案就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非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是被单位支配过的普通职工,本质上也是该案的直接受害者,且其仅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行为,在公诉机关认为,其工作期间参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到的作用顶多是次要,其中部分行为并不能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即便被告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但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涉案单位##咨询有限公司是被告人##从大学校园步入社会工作的第一个用人单位,也是其第一份工作。被告人##刚入职该单位时,完全是一个社会与工作经验为零的“职场小白”,对该单位的运营与高管、业务等情况均不知情,更不能确切的理解;其从事的主要是协助签订合同等在一般社会人看来形式上都是合法正常的业务,且未主动招揽过客户,工作内容受公司或主管负责人的指使或支配,而工作期间每月几乎都有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人员来视察,公司年会时也会邀请各界知名人士出席活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并未真正意识到甚至不曾怀疑过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被告人##从小与父母生活在** 区,2011年因就读 x科技职业学校读大专独自一人背井离乡来求学,2015年因即将毕业怀揣着梦想通过网络招聘在寻求到一份基层业务员的工作。即便是这样一份简单沿街发放传单的工作对其来讲也是一份挑战,更何况在远离家乡、人生地不熟的现代化城市里谋求一份像样的工作并长期稳定的生活下去,虽然这第一份工作月薪只有3500元,完不成业绩还要罚钱,但为了工作和生活也让远在外地的父母放心,被告人##还是坚持了下去。而这段工作期间,被告人##不仅面临每月生活的开销和工作上业绩的考核,也时常会遭到公司或主管的威逼利诱,其中的委屈与辛酸也非常人所能理解,被告人##的遭遇应得到社会的包容和法律的善待。

被告人##仅是涉案单位中的一名从学校初入社会的“小白”,其在该单位犯罪过程中的仅是一个重复简单日常工作流程的工具,对涉案单位及主管、责任人的情况一无所知更无从核实,且其工作行为均为经涉案单位指使并支配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涉案单位承担,与具体实施职务行为的职员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以涉案单位成立后以艺术品交易、居家养老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办理会员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均指向涉案单位,依法应对该单位及涉案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而本案被告人##并非涉案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更不存在明知涉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仅是基层一线的协助签订合同的普通职工,其客观行为受涉案单位的指使和支配,本质上仅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行为,在公诉机关认为其工作期间参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到的作用顶多是次要,其中部分行为并不能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即便被认定为犯罪,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该案案发前后均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自2017年从涉案单位离职后为维持家用和偿还贷款照顾怀孕的妻子等一直在四处打工,于2019年9月至今在中国**保险公司上班。被告人##于2019年曾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派出所并未受理,公安局市分局** 派出所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当日即将被告##于工作单位抓获,后经被告人##妻子##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自身也是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轻,涉案金额较少,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

总之,被告人##其个人本质上也是涉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者,在2017年从涉案单位离职后,已充分认识到在涉案单位工作期间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积极进行自我教育,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遵纪守法,感恩社会,积极承担起家庭、社会、祖国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希望法庭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与被告人##的不幸遭遇,给被告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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