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律师广州拘留取保候审成功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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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加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执业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的家属不了解以下常识,以致走了弯路甚至上当受骗:1、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是见不到人的,但是可以通过看守所转交衣物和零用钱。2、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家属当事人涉嫌的案情。3、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不是拘留多少天就会释放,符合逮捕条件的,在37天内会转为逮捕。4、 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只是有权申请而已,是否批准由侦查机关决定。5、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该处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6、 近亲属委托律师的,应该提供身份证和证明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7、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这一期间,被称之为解决刑事案件的黄金时间,也就是平时常说的请律师的 好时机。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向审查逮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8、 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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