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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看守所取保候审缓刑辩护

2025-11-1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人看过举报

广州增城区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看守所取保候审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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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律师辩护要点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在争议点上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利益。在一些新型的诈骗案和合同诈骗案,比如淘宝代运营类案,网络营销推广案、电子商城服务诈骗案、文玩诈骗案等,有些司法机关根据部分事实,将公司全部营业额纳入合同诈骗金额。这个有很大争议。

关于如何辩护这一类合同诈骗案的金额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犯罪行为来说,单个犯罪行为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基础。

合同诈骗案跟非法集资案不同点,就在于非法集资原本就是一个“集资”行为,单个的行为甚至有可能都不构成犯罪。这一点,可从涉及非法集资的公司,其发起的很多民事诉讼被法院支持,取得胜诉的结果可以证明。然而从整体上看,这些交易组合在一起则构成“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根据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有些非法集资案件整个业务模式存在资金池,其“非法性”比较明显,因而整个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活动,这是有充分依据的。

然而无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其犯罪构成的认定角度都是单个的合同和单个的犯罪行为。

诈骗类犯罪均需符合基本的结构: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分析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并无整体非法性评价的环节和犯罪构成。

第二,合同诈骗罪的整体评价,并不符合客观事实。

在具体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将公司全部业务均认定为合同诈骗,是否属实?

**号案中有辩护人提出:电商代运营模式系合法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其发布广告、招揽客户、使用话术洽谈订单、提供服务等过程,虽存在部分虚假的成份,但并不能就此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本案中,部分客户是得到涉案公司的服务,即使部分客户投诉,公司仍进行了相应的继续服务,现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此,法院回应:已查实涉案200余名被害人遭受诈骗,前述证据已可证明各被害人被骗的经过亦即涉案公司若干主从犯实施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公诉机关综合200余名被害人的报案记录、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业绩表、工资表等证据据以指控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对以上一审的逻辑,刑事辩护律师在二审时只需要提出一个真实、有效服务合同的反证,即推翻一审判决的说理。

第三,从非法占有的目的角度,证明公司层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并非必然构成犯罪。

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有的案件中二者的差别还有些大。在民事案件中和刑事犯罪中,行为人都可能出现欺骗行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意愿,但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分拆为多个客观表现进行论证和推论。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就给出了7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行为具有上述7种行为且无合理解释的,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此可见,仅根据企业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行为不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案件中尤其要分析涉案企业是否有合同履行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意图是直接占有受害人的服务费还是通过运营获取营业利润。若行为人的意图并非占有受害人财产,实际目的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赚取营业利润,应不成立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构成合同的诈骗罪的,若部分收入系通过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应将合法经营的营业额认定为合法业务,并非合同诈骗罪。对于采用诈骗方法获取的营业收入,可以认定为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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