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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海珠区看守所会见

2025-08-1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人看过举报

广州海珠区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海珠区看守所会见推荐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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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判多久?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具体量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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