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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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前述《集资案件解释》,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参见本章第五节“十”),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前提。换言之,只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T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T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集资诈骗罪的构造与诈骗罪的构造相同。刑法第192条所规定的“诈骗方法”就是指“欺骗行为”。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但这种欺骗行为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就集资诈骗而言,只要某种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认识错误,进而导致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至于行为人是就事实进行欺骗,还是就价值进行欺骗,均不影响欺骗行为的性质。因此,对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只能进行实质的限定,而不可能穷尽其具体表现,故不能人为地将集资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局限为几种特定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以外的财物。集资行为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但
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骗取了多数人的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都符合承诺回报的要素。首先,承诺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其次,承诺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最后,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换言之,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既可能通过虚构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也可能通过虚构不确定的回报骗取资金。实践中发生的虚拟股票交易骗取股民资金的案件,便属于后一种情形。再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行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也成立集资诈骗罪。虽然彩票的中奖率极低,购买者获得回报的可能性极小,但以非法发行彩票的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通过彩票的特点承诺了回报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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