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是借款协议还是合伙协议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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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
若与他人签订“入股分红协议”
自己只提供资金,
但不参与实际经营,
约定每季度收取对方的利润分红。
店面亏损后,
原告的入股股金能否退回?
这种协议到底是合伙协议还是借贷协议?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真实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邓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邓某与案外人邓某妹夫、浩哥(音)在长沙市雨花区共同经营夜宵店。2021年7月,被告邓某邀请原告蔡某入股,双方签订了《入股分红协议》,约定:“1.1入股:指被告夜宵店里名义上的分红比列,分红者不是被告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仅享有利润的分配权,无所有权.......1.2分红:指被告税后净利润。原告投入三万后,被告将税后净利润的10%分配给原告......3.权利与义务:3.1原告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4.协议期限为5年,于2021年7月19日开始,并于2026年7月19日届满……8.其他规定……(附加)原告有权知道被告店里总业绩的营业额的纯利润收益,原告单方面退股可随时申请,但是退股只退一开始投入的金额,而且原告退股需提前一个月。”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三万打入被告支付宝账户。2021年11月8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要求原告垫资3000元,原告未允。之后,店面亏损,被告及合伙人将店面转让。从2022年2月开始,原告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退还入股股金三万,被告至今未给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属于合伙协议,原告入股被告投资的夜宵店,双方约定共享分红,共担风险,现在店面亏了,其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并且在经营困难时要求原告垫资,原告未履行,存在责任,导致后续经营不下去。
【法院审理】
本案是一宗表面为合伙协议,实质为民间借贷协议的案件
蔡某与邓某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入股分红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看,蔡某只投入入股股金即享有分红,后期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并且不参与夜宵店的经营,也未对亏损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和九百七十三条规定,该《入股分红协议》不是合伙协议,双方也不是合伙关系,该协议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出资(提供借款)享受分红(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
被告邓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蔡某与邓某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借款,双方虽约定合伙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9日,本案被告与案外人经营的夜宵店实际已经转让,双方之间的《入股分红协议》实际已经解除。该协议还约定原告单方面退股可随时申请并提前一个月,原告在2022年2月13日已经向被告催讨股金,应当视为原告已经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间,原告起诉之日为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蔡某与被告邓某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
二、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单个协议条文而定,应当根据合同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本案合同为《入股分红协议》,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人出资后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分红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约定共担风险,才能构成个人合伙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不在要求“共同劳动”,也就是共同经营,对于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则规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分配、分担。因此,在经济来往中,为避免发生这种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协议的发生,当事人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仅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分红而不承担风险或未约定风险承担责任,即使有一定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合伙关系,若该证据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宜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其导致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权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合伙人恶意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也难以主张权利。如果当事人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可以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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