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起诉合同违约官司律师民间借贷官司律师

2025-05-1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人看过举报


广州起诉合同违约官司律师民间借贷官司律师


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且两种理解指向完全相反的裁判结论时,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不断探寻的过程。法官应立足于合同文本本身积极探寻合同目的效果,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符合缔约真意和双方利益的解释,使得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及合目的性。本文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

顾某某、王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2007年8月,顾某某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的支票交予王某某,王某某兑付后将50万元转还顾某某。王某某向顾某某出具两张落款日期均为2007年8月20日的借条,其中一张借条“今借到顾某某支票壹张,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正。其中伍拾万元本周划给顾某某,余壹佰万元正用至月底。”另一张借条“今借到顾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本周归还。”其中“本周归还”被划去。

2008年6月6日,王某某和朱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今由王某某欠顾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在下星期四不到位,支票可以进账,造成一切后果由王某某、朱某某贰人负责。”王某某将一张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交付顾某某。

后顾某某未能兑付上述支票。王某某、朱某某在顾某某2007年12月19日卖出股票成交明细下方承诺:“以上股票交割明细经核对无误,因我们未能兑现2008年6月6日承诺,造成顾某某股票平仓价差损失……如股票价格上涨,赔偿价差损失……”。

2008年8月29日,王某某、朱某某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言明:“因欠顾某某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元正,现承诺2008年9月3日归还贰拾万元正,余款2008年9月10日前如数归还。如违约,每月付伍万元人民币罚金。”

2010年8月29日,王某某在2008年8月29日《还款承诺书》下方空白处载明,“2010年9月底先还人民币捌拾万元正”。

2012年1月至2019年4月间,王某某先后向顾某某转账54万元。

2019年3月,朱某某死亡。朱某某共有妻女、父母等4名继承人。

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朱某某的4名继承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2万元,并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顾某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朱某某4名继承人在继承朱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再审本案。

上海二中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有无约定;二、《还款承诺书》中每月付5万元罚金的性质;三、王某某已归还的54万元的性质。

关于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有无约定。2007年8月20日的100万元借条中未对借期内的利息进行约定。至于王某某、朱某某在顾某某2007年12月19日卖出股票成交明细下方承诺赔偿股票价差损失,法院认为赔偿损失与逾期利息性质不同,不能证明双方对逾期利息有过约定。

关于《还款承诺书》中每月付5万元罚金的性质。法院认为,就每月付5万元罚金的性质,应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思。王某某、朱某某在2008年8月29日的《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了2008年9月3日归还20万元,余款2008年9月10日前如数归还,并写明如违约,每月付5万元罚金。结合《还款承诺书》的上下文来看,每月付5万元的含义是对不能按期还款而承担的责任,而当事人出于对法律专业词汇的不了解,使用了不规范的表述,但探寻其真实意思应当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违约责任所作的约定。然而,当事人承诺的每月付5万元,按年利率换算,显然过高,现顾某某主动以年利率24%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王某某已归还的54万元的性质。就王某某已给付顾某某54万元,因双方对于借期内的利息未作约定,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明确的计算方式,因此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经过法院的裁判确定相关利息,当事人并无自行履行利息的条件,故该54万元应认定为王某某归还的本金。

本案所涉的100万元借款的逾期还款之日即2007年9月1日至王某某、朱某某做出承诺的2008年8月29日,双方对违约责任并无约定,亦无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因此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0日,应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利息。此后,王某某、朱某某承诺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王某某、朱某某应自2008年9月11日违反其承诺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鉴于朱某某已经死亡,其生前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承担。

综上,上海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王某某返还顾某某借款本金46万元;以本金100万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顾某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9月1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王某某支付顾某某违约金(按还款期内剩余的本金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朱某某的4名继承人在继承朱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28633

  • 昨日访问量

    35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