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无罪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比较严重的罪名,高刑可判处死刑。因此,对于辩护方案的选择应当特别重视,尤其是要区别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辩护方案。下面黄律师通过现有的案例总结出可做无罪辩护和免于处罚辩护的n种情形:
一、现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罪
案件事实不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选择无罪辩护方案,即现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无罪之实体辩:
1、行为人是帮助他人销售食品,不知其所销售的食品具有毒性,行为人不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
案例:谢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无罪理由
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谢xx虽然承认自己帮助何xx销售外卖食品的事实,但其辩解并不知晓自己销售的是织纹螺,也不清楚织纹螺是否有毒性;其二,何xx也证实谢xx并不清楚所送外卖是织纹螺;第三,本案现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都不能证实谢xx明知销售的是织纹螺。由于谢xx主观上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主观上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故意、所添加的物质不属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案例:王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无罪理由:
王xx虽有在公司食堂制作面点过程中使用公司采购的含铝铵泡打粉的行为。但依据现有司法实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xx缺乏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上,王xx没有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故意。根据现有证据,王xx作为使用公司采购的泡打粉制作面点供应员工,其本人亦食用食堂馒头,案发前,王xx对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等以外)生产中不得使用铝钾和铝铵并不知情。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其为使面团加快发酵,所放泡打粉的量比平常多一倍。故结合王xx的认知能力、工作的性质、泡打粉的来源渠道等综合判断,其主观上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故意。王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xx在馒头中添加的“顺某”牌香甜泡打粉(含铝铵)不属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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