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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案件律师刑事受害人赔偿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54人看过举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举个例子,甲被乙砍伤,乙被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然后在这个过程中,甲可以要求乙进行民事赔偿,这样甲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怎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也就是应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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