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区别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1、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国付宝、银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再由聚付通网站平台(系某科技公司支付网站)将支付接口散接至聚付通网站注册商户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6亿余元。在此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中宝、永乐等网站为赌博网站,仍非法为其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共获利计人民币140万元。另,王某某明知他人设立的“名豪棋牌”网站为赌博网站,仍利用其非法设立的支付平台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后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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