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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补税可以减轻处罚吗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84人看过举报


走私犯罪补税可以减轻处罚吗广州刑事律师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一、走私犯罪补税可以减轻处罚吗

  虽然走私犯罪立法上无补税的相关规定,海关行政程序中对走私行为也无补税的相关流程和制度,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补缴或者退缴偷逃税款逐渐被司法机关接受,并作为认罪悔罪的表现,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此种补缴或退缴偷逃税款实际类似于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或者类似退赃、退赔,不经过海关的补税程序,也不会开具税单,而是作为刑事案件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与税法意义上补缴税款的性质完全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在哪个阶段退缴以及退缴给哪个司法机关,做法不一,但均不影响补缴或退缴税款的认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走私罪补税不能免刑

  走私犯罪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并且逃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能否通过补缴税款免刑呢?答案是肯定的,肯定不能!

  税务机关追缴前置程序免刑只规定在逃税罪中,自然不适用于走私犯罪案件。而在走私犯罪的法律渊源中,无论是刑法还是海关法均未规定处理走私时要优先补税。

  逃税罪与走私罪一样,二者均是行政犯,刑事立法之所以对是否补缴税款作出不同规定,是由于行政法中对两种行为处理模式的差异造成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征缴优先原则,并且对逃税行为的处理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2条也明确规定了税收征缴优先原则,即“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而《海关法》中对走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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